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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展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016-11-09 08:00:12 无忧保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劳社监〔2009〕10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从2月16日到3月16日展开对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实施方案。第一阶段(2月16日之前)宣传动员阶段。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的组织措施。第二阶段(2月16日—3月10日)集中整治阶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职业介绍机构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合法经营、成绩突出的职介机构,也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以引导职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第三阶段(3月16日之前)总结阶段。完成专项行动,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使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营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农民工求职的良好环境;继续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实现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双保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重点区域和主要内容。城市中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聚居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检查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遵守就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清理整顿措施。一是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二是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三是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账,按要求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在专项行动期间,市本级要对位于杭海路、长乐路、下沙经济开发区三个人力资源市场内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监察,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人才中介规定的,由人事部门依法处理。四是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是依法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排查欠薪企业,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恶意拖欠、欠薪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形式。市本级将成立四个执法检查小组开展执法检查,主要任务是:了解和掌握各区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家数;收集职业中介中招用工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名单;向求职者发放《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宣传资料,并对区域内春节后招用工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巡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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