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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2016-11-11 08:00:11 无忧保
  2008年度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有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最近公布的200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24603元,从2008年5月起,杭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最低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294.27元提高到328.04元,最高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103.50元提高到1230.15元(具体见附表,供参考选择)。因缴费标准变更,请广大个体参保人员及时检查账户余额,确保银行委托扣缴顺利进行。
  首次参加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请携带以下资料:属杭州市区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属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凭本人身份证、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至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或各区社险办办理参保审核手续。符合参保资格的,凭社保机构出具的审核单到杭州市商业银行办理委托代扣缴手续。
  咨询电话:87612333

  附:2008年缴费参考标准
项目缴费标准(元/月)
缴费基数省平均工资80%省平均工资100%省平均工资200%省平均工资300%
缴费时间1月—4月294.27367.83735.671103.50
5月—12月328.04410.05820.101230.15

标签:   缴费标准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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