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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关新副市长在杭州市推进“城乡统筹、全民共享”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2016-11-11 08:00:11 无忧保
 同志们:  最近,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下面,我就两个《办法》有关情况作一通报。  一、关于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及其过程  近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连续出台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群众受益面不断扩大,在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保障标准、覆盖面、参保率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形成了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少儿医疗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险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医疗保险服务网络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从6年前的40多家增加到现在的386家,市区定点药店从6年前的15家增加到现在的147家,并且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了“惠民医院”。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可以说,过去几年杭州老百姓得到的实惠一年比一年多,我们在解决老百姓社会保障方面取得的成绩一年比一年大。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还存在具体制度之间衔接不畅、各统筹地区制度覆盖面不平衡、实际参保率差异较大、管理体制和服务资源有待整合等问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使全市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逐步提高老百姓医疗和养老保障水平,是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基石,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我们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为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王国平书记、蔡奇市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国平指出:“生活品质之城,首先应该是一座充满人文关怀、具有责任心的城市,一座让老百姓幸福安康、安居乐业的城市。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解决好老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两大问题。这是‘生活品质之城’的应有之义,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  今年8月1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关于建立“城乡统筹、全民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专题会议,对完善我市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明确了要求,提出要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思路,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建立一个没有漏洞、不留空白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好全市老百姓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为全市老百姓构筑一张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安全网”。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事、编办、发改等部门联合成立了7个专项调研组,积极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并按计划完成了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对象、困难人群医疗保障政策、新农合政策、门诊医疗定点管理政策、医疗保障管理体制调整等多项调研任务。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草案)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草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了让广大市民来共同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两个《办法》的制定,市委、市政府在10月15日《杭州日报》全文公示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响应,截至10月21日,共接到市民电话3186个、传真8个、电子邮件19个、信件4封,其中咨询类3054人次,意见建议类163人次,经梳理后,归纳为51条。  对这些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10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王国平书记、蔡奇市长、叶明副书记等市领导参加了会议,专门听取了征集意见建议的情况汇报,对51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对群众提出的51条意见,经反复研究,其中采纳并吸收到两个《办法》中去的有23条,占51件意见建议的45%;属于政策性解释的22条,占43%;与国家现行规定不符不能采纳的3条,占6%;需作进一步研究的3条,占6%。  结合群众的意见建议,对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两个《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的两个《办法》再次向社会公布。近日,两个《办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正式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两个《办法》的基本框架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将原独立运作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少年儿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和非参保人员的医疗救济等制度整合到基本医疗保障一个制度框架内,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全文共分10个部分,72条。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完善,将原独立运作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等政策,整合到基本养老保障一个制度框架内,全文分8个部分,80条。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困难人群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目前杭州市区有5198名困难家庭成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从制度设置来讲,这部分人群已纳入了参保范围,目前尚未参保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过高,困难人群参保不起;另一方面是困难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考虑到这部分人群应该纳入参保范围,以尽量减轻其家庭和财政的负担。因此,这次政策调整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困难家庭成员以及重症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保障范围,其中城镇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农合,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预计2008年需补贴450万元。同时,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原以省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9%,调整为政府全额补贴。此项政策调整,预计市财政每年需增加支出约250万元左右。  2、关于困难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对困难人员参保实行分类对待:一是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持证期间个人免于缴费。目前此类人员共有800人左右,政府每年需补贴336万元。二是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允许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缴纳保险费,财政按15%给予补贴(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15%,财政补5%)。目前此类人员共有3438人,政府每年需补贴412.56万元。三是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5%缴纳,财政补贴15%(其他人员个人缴15%、财政补5%)。目前此类人员共有1170人,政府每年需补贴140.4万元。  3、关于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按原医保政策,农村居民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次政策调整,按照“城乡统筹、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要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居民,也允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关于农民工医保的问题。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农民工,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农民工的参保率普遍较低。据统计,目前农民工的参保率为30%左右。为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使农民工在杭务工期间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综合考虑企业筹资负担和农民工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筹资、保大病、保当期”保障办法。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当月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3%。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医保不设置个人账户,普通门诊不纳入保障范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保障待遇与职工医保基本一致。这样的政策设置,符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农民工的特点,降低了参保门槛,有利于减轻农民工的负担、扩大农民工的参保面、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5、关于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原政策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这次政策调整,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关于增加城镇居民门诊医疗保障的问题。原老年居民和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是解决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障,目前的老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也是按此保障水平确定的。这次政策调整,将门诊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筹资额度将根据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适当增加。这次规定,少年儿童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400元;老年居民从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900元。政府补贴不低于人均筹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其中少年儿童每人补贴250元;老年居民每人补贴500元。  7、关于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参加少儿医保问题。原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办法,没有将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纳入我市少儿医保参保对象。这次政策调整,允许父母在杭就业并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参加杭州市区少儿医保。由于这部分人数难以测定,如按1万人测算,每年市财政需增加支出250万元。  8、关于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城镇非从业人员,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部分人员因缴费标准过高而未能参保,为了解决好这部分人群的参保问题,这次明确城镇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900元全额缴纳;参加新农合的,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做到一视同仁。  9、关于取消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的问题。原医保政策规定,除企业退休人员外,其他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为减轻年度内多次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本次政策调整,规定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10、关于门诊医疗定点的问题。原医保政策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管理,近几年来,对此项政策反响较为强烈。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市里专门成立了课题小组,并邀请复旦大学卫生经济学专家等一起进行了政策调研和测算论证。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企业参保人员取消定点管理模式。经测算,取消定点管理后,医保基金将增加支出3至5亿元。但取消定点管理,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真正体现了对参保人员的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11、关于“险种”转换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员,建立不同待遇办法的转换通道。同时,为避免参保人员在患病时变更参加较高医疗保障待遇险种,对从参加相对较低待遇水平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相对较高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在此期间按低保障水平的险种享受有关待遇。  对于从参加农民工医保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要求其必须在距退休5年前参加职工医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从本市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后,方可按规定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2、关于新农合的政策调整问题。目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区、县(市)为统筹区域进行运作和管理的。为进一步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已明确了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加大补助力度、提高保障水平的目标,要求到今年年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自2008年起到2010年,各区、县(市)要建立人均筹资额年均增长25%以上的动态筹资增长机制,确保到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以上。同时,将科学调整报销比例,提高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让参合农民受益。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将新农合的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调整到劳动保障部门。  1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的问题。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这次明确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基金的计提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调剂基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调剂基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调剂基金的主要用途为调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余缺,以防范风险。  1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问题。这次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原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调整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并在市医保中心内增设负责新农合的内设机构。这次调整总的原则是“人随事走、上下联动”、“先调整职能和机构,再逐步完善政策”。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整合了资源,理顺了体制,有利于政策的衔接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可选择可转换,也强化了管理、服务、监督职能,加大了政策的执行力。  15、关于农村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这次在全市范围内作了统一规定,允许农村居民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6、关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准入户籍年限和准入年龄调整的问题。原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人员的准入户籍年限为25年,准入年龄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根据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老年人投靠子女户籍进杭准入年限的做法,这次政策调整,准入年限由25年降至5年,准入年龄由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调整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而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扩大了覆盖范围,使无保障城镇老年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根据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调查统计,截止今年8月底,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7.84万人,按现行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补贴资金将达1.41亿元左右。  17、关于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原政策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这次政策调整,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宣传好两个《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两个《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制定出台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医疗救助办法和社会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  3、抓好系统程序开发、经办流程制定、业务培训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  4、调整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按照“人随事走、上下联动”、“先调整职能和机构,再逐步完善政策”的原则,将原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职能调整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前调整到位。  5、认真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两个《办法》。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困难人员参保能力,努力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受惠面。  6、落实社会保障责任目标。从明年起,市委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进行社会保障责任目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政策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政投入情况和层层落实责任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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