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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有新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经营场地企业的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租赁经营场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突出问题,近日,余杭区出台政策,在全区租赁经营场地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根据该项制度的规定,租赁经营场地企业须开设一个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凭所在镇乡、街道出具的《工资保证款支付通知书》将保证款存入该保证金账户,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时,可由各镇乡、街道通知银行从工资保证款中先予划支,并在劳动保障和镇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由企业负责发放拖欠的职工工资。制度还明确了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承诺书。除对在余杭区范围内的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实施外,该项制度对已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其他企业同样适用。 此外,保证金制度还对出租房屋业主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业主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租赁企业出具承诺书,否则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发现租赁经营场地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业主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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