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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试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公示制度

2016-11-12 08:00:11 无忧保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透明度,防止虚设公益性岗位、虚报冒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等现象,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范围,近日,市就业局下发了《关于试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公示制度的通知》(杭就[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试行责任公示制度。  《通知》规定责任公示的内容为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以及监督电话等。责任公示的方式为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设置专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公示栏。《通知》要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将本街道(乡镇)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名册》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街道(乡镇)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责任公示栏相关内容,再将责任公示管理名册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公益性岗位责任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列入各区年度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的考核内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先行公益性岗位责任公示制度,2007年底,在辖区内全面推开该项制度。

标签:   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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