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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居民医疗费报销有标准

2016-11-12 08:00:11 无忧保
  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医疗保障办法的出台实施,解决了老年居民医疗无保障的问题,有效地减轻了部分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的城镇老年居民的家庭经济负担,得到广大参保老年居民的普遍欢迎。  办法规定,老年居民参保后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老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以上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以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由老人个人承担。如参保老年居民因急诊留观后住院治疗的,其留观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结算。  已按规定办理参保的老年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可凭本人市民卡和证历本,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三级800元、二级600元、社区及其他300元),按规定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属个人负担的,由老年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为减轻患有规定病种参保老年居民的个人医疗费负担,其符合标准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1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列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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