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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从2007年5月1日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新标准正式实施,杭州市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将有新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在鉴定原则、分级标准上有了更细化的标准,职工、用人单位在获赔或赔偿上更趋于合理,而工伤保险基金也更容易得到保护。 新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原标准多了102条,为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新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解决了原来针对伤残部位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另外,新标准还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使伤残类别及等级描述更科学准确,更具操作性。 根据《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在新标准实施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等级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自1998年7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面逐步扩大,到目前为止,参保人数达81.5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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