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社区工作者门诊医疗。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社区工作者纳入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范围。 凡符合被选任或招聘为本市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统一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的,其任职期间的门诊医疗待遇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 社区工作者参加医保门诊统筹,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统一至杭州市社区保险服务局及各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并按月为其缴纳2.5%的企业在职人员门诊统筹基金。 纳入门诊统筹的社区工作者,个人按规定每月缴纳2%的医疗帐户资金,并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代扣代缴。对原按规定发放的每人每月5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在其纳入门诊医疗统筹后取消。(杭州) |
我市社区工作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范围(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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