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余杭区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配套政策之一的《〈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余劳社〔2006〕51号)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援助证》申领工作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认定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原申领的《援助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使用,但需办理确认手续。《援助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检的证件自动作废。《援助证》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申领对象和条件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管理所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包括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申领发放程序 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失业证》(或《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证明、集体企业歇业注销证明、《余杭区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 ●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失业证》。 ●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经各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审核、公示、认定环节后,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新《援助证》与原《援助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衔接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未满三年的,须在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确认手续,政策享受标准在2006年6月30日前按区委[2003]1号文件执行,2006年7月1日后按余政发[2006]97号文件执行。 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其《援助证》自2006年8月1日起自动作废。持证者必须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符合新证申领条件的,同时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室申请领取新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已满三年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未满三年的,须在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其政策享受按区委(2003)1号文件执行至3年期满,期满后《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自谋职业期间因所经营的实体歇业、注销等原因,需要办理失业证的,可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发证机构应将已享受过的政策扶持情况在失业证备注栏上予以记载。符合新《援助证》申领条件的,必须自原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期满三年后方可申领新证。 ●持原《援助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办理本次确认手续时,被发现不符合原申领条件的,应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援助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2006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提出补领《援助证》申请。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确认或补领手续时,需填写《余杭区就业援助证〈再就业优惠证〉确认、补领申请表》,除提供申领《援助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确认对象、补领人人事档案、录用备案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确认对象、补领人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的,由其从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确认申请。(余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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