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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组织开展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春苗行动”专项检查活动(2006-07-21)

2016-11-13 08:00:10 无忧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八个部门《关于开展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春苗行动”的通知》(浙劳社监[2006]98号),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从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春苗行动”专项检查活动。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贯彻《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包括各类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各类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情况,以及各地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综合监管机制的情况。
  专项检查将采取宣传和自查、暗访和互查、督查及总结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一是7月10日至7月31日,各地要按照浙劳社监[2006]98号要求,对所辖的乡镇、街道以及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有关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政策的宣传,组织所辖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个私企业相对集中地区和易发生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行业及企业积极开展自查。二是8月1日至8月20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大暗访力度。同时,各市可组织开展互相间的互查,共同做好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查处工作。三是8月21日至8月31日,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根据省的总体部署要求,我市“春苗行动”专项检查活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和自查。从7月13日开始至7月23日就全市开展“春苗行动”专项检查活动的消息,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杭州劳动保障报、《劳动一周》等媒体上公布,要求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乡镇、街道等醒目地方,张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宣传《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宣传力度。二是抽查和互查。7月24日至8月11日,市监察支队将成立以监察一科、监察二科和建筑企业专项监察组为主的3个检查执法组,对市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检)查,并抽(检)查市区有毒有害企业职工尤其是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期间,将组织开展一次市、区联合执法,重点对专业市场附近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家庭作坊进行突击检查。三是督查和总结。8月14日-8月25日,市监察支队将邀请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重点对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展“春苗行动”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在专项检查中,经查实存在违法介绍或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不得减免,并责令用人单位将童工护送回原居住地。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者使用童工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其他劳动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查处。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从事危害劳动,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等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监察支队  王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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