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启后 突出重点 打造亮点 探索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5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发[2006]2号),标志着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出台实施,这是我市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十一五”时期就业再就业、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列入了杭州市委、市政府“五大战略、五大举措”目标任务、杭州市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和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2002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实施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及相关的涉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援助、就业专项资金落实等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基本形成了政策覆盖面广、含金量高、措施有力并具有杭州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三年来,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进了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就业局势保持稳定。2003至2005年,每年都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三年来,我市新增就业岗位42.99万个,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9.1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5.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3年的4.39%下降到2005年的3.71%,下降了0.68个百分点。二是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已发挥良好效应。截止2005年底,我市共发放《就业援助证》17.67万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已帮扶实现再就业达11.97万人;共发放小额贷款1352笔、金额3643.00万元;主城区共有1791家用人单位申领了6953名持证人员的用工补助,金额达2727万元;主城区已发放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43194人,金额达12944万元,与此同时,具有杭州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三是以“春风行动”为平台的就业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并较好运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初步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市、区、县(市)普遍成立了各级再就业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部门联动,层层实施目标责任体系。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建设要求,坚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全面建设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就业服务的软硬件都有了较大提高,改善了服务环境,扩大了服务功能,强化了服务意识,提升了服务质量,基本构建起了以服务促就业的就业服务体系。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肯定和高度评价。2004年,在全国再就业表彰大会上,我市荣获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称号。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十一五”时期,我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为重点,着力完善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结合”:一是中央政策精神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着重解决我市就业工作的实际问题,在对原有政策延续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个别具有地方特点的政策措施。二是新老政策相结合。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总体上是对上一轮政策的延续,是在全面总结原有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不但做好承前启后、新老衔接,不割裂前后的联系,而且要更加便于操作、更能体现政策效应。三是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既考虑政策的力度,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尽量做到相应协调,要在适当的成本范围内做到最大程度的扩大就业。四是政策扶持与建立机制相结合。既考虑长期性、全局性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又重视阶段性、地域性的突出问题,制定应急性措施,构成一个完整的促进就业规范体系。五是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调动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六是政策框架的统一性与政策体系的开放性相结合。文件的基本框架、就业再就业工作三年目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项目与国家、省文件相一致。同时,除了税收政策,我市根据实际,对政策进行了扩展和充实;部分扶持政策,国家和省新的政策仅有原则要求的,我市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省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在上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基础上,按照“延续、扩展、调整、充实”的政策完善原则,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创新举措,打造了鲜明的杭州特色。主要体现在: 1、延长享受期限 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审批截止期限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了2011年。 2、突出重点,扩展帮扶对象 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重点突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这三类扶持重点。 一是进一步拓宽了《就业援助证》的发放范围。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改制而失业的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可申领《就业援助证》。这在原先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了“低保”人员的失业1年要求和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以及“4050”人员的文化程度条件。 二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拓展到高校毕业生。 三是将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对象拓展到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四是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调整为涵盖所有开业形式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保补贴;将企业用工补助调整为用人单位(除市、区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扩大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社保补贴和用人单位享受用工补助的对象范围。 五是对我市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持有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人员,给予政策扶持。实施此项政策,主要是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严峻形势和政府政策性安置就业的难度。 3、增加扶持项目 一是增加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从事灵活就业。 二是增加新的公益性岗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原先的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保绿岗位基础上增加了社区助老(残)岗位,以帮助安置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同时可以实现“一岗破双难”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 三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协管岗位政策。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分别按不低于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临时用人计划总数70%、50%的比例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这项政策进一步拓宽了机关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范围,由原先的勤杂岗位拓展到了协管岗位,以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4、提高扶持项目补贴补助标准 一是将原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就业援助补助,改为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目的是让真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实在在的享受到政策的实惠,并可帮助其参保续保,增强其就业稳定性,也有助于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 二是创新用工补助与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用工每满1年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吸纳“4555”人员就业的,用工第一年期满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这项政策体现了新政策向大龄困难人员倾斜的特点。 三是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持《就业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成功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提高到每人100元、50元。 四是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扶持,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不同人员不同职业(工种)另行制定补贴标准。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其中参加SIYB创业培训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照每人500元标准作为后续服务的补贴。具有杭州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50%予以补贴。对已在杭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职业(工种)所需费用的30-50%予以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围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发[2006] 号)精神,我市将陆续出台和实施涉及税费减免、促进灵活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就业援助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据悉,6月底前,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将全面形成,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杭州) |
杭州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出台实施(20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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