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和《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12月1日起,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469元/月,与原来的434元相比,增加了35元,提高了8个百分点。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杭州 何英) |
杭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至469元(20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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