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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建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2005-05-20)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日前,萧山区政府转发了区劳动保障局、区建设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萧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在萧山承接项目时,必须事先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打入该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并接受相关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以确保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工资保障金制度规定,施工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和工程交易时,必须签订和出具《萧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承诺书》,并在该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存入工程造价总价2%的工资保障金(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后,建设单位方可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意见》还对工资保障金的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时,由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职工工资的,经该区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从企业的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划支用于支付被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并在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负责发放给职工。施工企业在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期限内,工资保障金账户中的保障金被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必须在20日内追加等额工资保障金,使其账户内的款额不低于规定的额度。施工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到委托银行办理工资保障金账户的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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