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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税收优惠应兼顾普惠性和有效监督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措施该有哪些内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针对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体现公平性,并强化对产品销售过程、产品信息披露、养老基金资金运作的有效监督。

  应制定激励性税收政策

  在李旭红看来,当前的税收体系处在过渡阶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低,企业年金覆盖面小,税收优惠有限,发展缓慢。因此,需要对第二、第三支柱提供更翔实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企业与个人参与到个人养老账户中来。

  李旭红认为,政府制定激励性的税收政策,既可避免由于政府干预过多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也可减轻其财政负担,只需做好政策安排,便能起到引导作用。

  李旭红分析,一方面,政府制定激励性的税收政策,可以为养老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保证其持续发展,且“税收递延”的实质是将当前应缴税款延迟到今后,也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过大压力;另一方面,从世界社保体制改革趋势看,多数国家也倾向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障的替代率,代之以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作为重要补充。

  应区分三支柱作用范围

  李旭红认为,要在中国实施第三支柱税优方案,主要有EET、TEE两种模式,但要确保税收惠及第三支柱,还需要严格区分三支柱各自的作用范围。

  李旭红称,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庞大的中产阶层,若对个人养老账户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是有利于高收入阶层,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且在没有普遍实行个人申报制度的条件下,实施特殊的税前扣除难度较大。

  “因此,中国有两种选择方案。”李旭红称,“一是采用EET模式,即在保费的缴纳期与个人账户的累积期内免税,在保费的支取期内需要纳税。这是世界各国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对个人养老账户的征税模式;二是采用TEE模式,即在资金注入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在资金运作时免税,在领取退休金时免税。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简易操作,方便管理,又与目前的个税与企税的政策一致,不必另起炉灶。” 此外,李旭红称,要确保税收惠及第三支柱,还要完全区分第一、二、三支柱的作用区域,避免三个支柱项目相互叠加,不仅会削弱不同养老模式的作用程度,且可能造成后续的重复征税。故在最初就应严格区分三个支柱各自的作用范围。

  税收优惠应注重普惠性

  由于第三支柱涉及到国计民生,在李旭红看来,针对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体现公平性,并强化对产品销售过程、产品信息披露、养老基金资金运作的有效监督。

  李旭红认为,在政策层面,主要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如何使税收优惠能够惠及更多的老百姓,尽可能体现公平性,而不是有利于高收入阶层,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在操作中可以参考美国经验,对50岁以上参保人追缴一定参保额度。同时为了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防止高收入阶层过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规定每月缴费限额。” 李旭红称。

  另外,在管理层面,李旭红认为,养老金管理部门要对产品销售过程、产品信息披露、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采取有效监督。

  李旭红分析,一是要对高收入群体,可能有更大动机滥用税收优惠偷漏税;二是投资方面,应对税延型补充养老产品突出其政策性产品的专属性;三是领取阶段监管难度大,可能造成税源流失,甚至促生逃税行为。此外,还有一些细节需要厘清和统一,例如具体投保方式、投保人退保或提前支取账户资金等问题。

  李旭红称:“长期而言,应当加快建设个人收入信息平台,对纳税人个人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实时追踪个人退休后应纳税情况,防止税收流失。并且加快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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