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构建“统筹城乡、全民共享”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完善西湖风景名胜区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切实保障辖区城乡困难人员医疗待遇,根据省市医疗保障政策,西湖风景名胜区结合实际修订印发了《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名胜区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对象、救助标准、资金来源、申请程序、协调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真正让辖区城乡居民共建共享景区改革发展成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原《实施办法》的救助对象仅限于景区因病困难的新农合参保农民,现扩大为景区因病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将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城镇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也涵盖在内。据统计,我区参加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为3037人,同比2010年度新农合参保人员增加近300人。
二、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提升。一是降低其他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参保人员的住院和规定病种救助门槛。为使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政策惠及更多的参保人员,切实保障因病致困家庭正常生活,将“未纳入区级困难家庭和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其他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符合我区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救助的起点由个人自负30000元调整为20000元,比原救助起点下降10000元。二是提高困难家庭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额度。将原门(急)诊救助累计每人不超过2000元/年提高为不超过3000元/年。
三、医疗救助资金进一步增加。考虑到《实施办法》中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门槛进一步降低以及杭州市医改重点实施方案关于地方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要求等综合因素,2012年年度区财政专项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由15万元提升至20万元,区财政局将按实际发生数予以兜底保障。
四、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成立由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名胜区区级医疗困难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参保人员中存在已享受医疗救助但仍生活困难的、病情特别严重、医疗费用大且符合治疗要求,但不列入医保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特殊救助”,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西湖风景名胜区修订《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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