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河南人刘某来到祥符街道劳动监察中队投诉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调解员钱立晓和同事接待了他。
刘某说:“我从2010年9月7日开始在服饰公司上班,单位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交纳社会保险。这个月21号中午,老板在当着全公司人的面叫我另谋高就。原来我觉得公司待遇不高,4次提出离职,老板都不让我走。现在,就因为老板朋友的女儿来了,公司就叫我走人,真气人!我对老板说,你开除我可以,拿书面的证明来,嘴上说没用的!老板听了,立马改口,说没开除你啊,让我接着做。”
29号、30号,刘某在单位空坐了两天,没活干。7月1日,老板直接让他走人。刘某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及加班费。
受理投诉后,劳动关系调解员钱立晓先去企业向负责人许某了解情况。钱立晓发现,服饰公司是一家淘宝网店,刘某在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企业确实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许某解释道:“前期公司业务忙,人员相对紧张。刘某进入我们公司后,每隔一两个月就提出辞职,我们只好做他的思想工作。久而久之,签劳动合同的事情就搁下来了。至于加班费么,那是不存在的。刘某工作时间弹性比较大,公司也从来没有强行要求他加班。有时候他在单位里,没活的时候就上上网聊聊天,跟工作没关系的。满打满算,每天工作时间也不超过7小时。”
许某表示自己先找刘某协商一下再说。
7月5日上午,刘某再次找到了调解员钱立晓。他显得很激动:“老板根本没有诚意,希望能按照法律法规处罚他们!我要求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
调解员钱立晓马上约了企业负责人许某来劳动关系调解室调解。许某如约而至,和刘某见面没谈上几句就直接吵了起来。钱立晓马上进行了劝阻:“吵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是坐下来谈清楚!”
钱立晓指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确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的很清楚。这点你们不用再争了。维权要理性,吵架解决不了问题。”
许某向调解员出示了刘某的工资单、考勤卡等各种记录,表示愿意在协商的立场上付给刘某双倍工资15000元。许某有些懊恼,宣称:“如果你不接受,那我们就劳动仲裁见吧!”
对于企业的提案,刘某觉得不能接受。一时间,现场气氛又“火药味”十足。
调解员灵机一动,让刘某先离开,将许某单独留下来谈心。许某觉得自己已经让步很多了,委屈地说:“15000元不算少了,我们做老板的也难啊。”
“这个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7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你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违法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调解员钱立晓据理力争,并把单位提供的工资单和考勤卡上找出来的几处“漏洞”指给单位负责人看:
——工资单上有一项叫社会保险补贴500元。那是单位给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刘某每月补偿。
——考勤卡上只有日期,没有起止时间。无法判断员工每天工作是否超时。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必须为你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应该缴纳个人部分,单位应缴纳单位部分。按照现在最低缴纳基数,单位需要承担500-600元左右。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员工不愿意就直接发给他个人。” 调解员钱立晓耐心地解释道,“退一步说,补给个人而不缴纳保险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一旦劳动者投诉,你还是要给劳动者补足社会保险。”
许某听了,态度当即发生转变,坦率地承认了自己在管理方面的失误,表示愿意支付刘某双倍工资18000元。
7月6日,调解员钱立晓再次约上刘某、许某来到调解室。在事实面前,刘某承认之前反映的加班问题不存在,接受了公司的处理方案,高高兴兴地拿着18000元离开了调解室。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这起劳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启示:
劳动关系调解员对本案进行了总结:随着网购业务的不断发展,网店的效益越来越好,生意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创业者选择了开网店。可是不少网店“掌柜”只知道要及时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后,却忘了在成为真正的用工主体之后还要面临合法用工、科学管理等问题。“掌柜”们的思想还停留在创业初期“小搞搞”状态,总认为只要自己不拖欠员工工资就可以了。错误的观念导致了上述案件现象的发生。
劳动关系调解员提醒广大淘宝网店负责人,务必做好以下事宜:一是用工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必须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考勤机制把好招工录用关;四是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对劳资管理存有疑问,可向劳动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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