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提高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了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确定。”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07年9月1日起,杭州市区的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调整至最高比例,即由原来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 萧山、余杭两区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可参照杭州市区本级标准执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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