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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


2007年7月1日起,精减退职人员等三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 1、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根据《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7〕160号)。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其它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40元。 2、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号),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 3、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号),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575元/月;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48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440元/月。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295元/月,系农业人口的调整为25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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