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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操作 强化责任 加强监管--杭州市五个就业再就业配套文件出台实施(2006-08-02)

2016-11-26 08:00:11 无忧保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精神,近日,我市相继出台了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25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6〕132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39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40号)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五个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配套文件,并已进入全面贯彻实施阶段。

  将有更多部门关心、协助就业再就业工作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等2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的基础上,对《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改进就业服务和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强化各部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以全面贯彻实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同时,《通知》明确了25个发文单位的职责,并要求各部门要在本地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加强部门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抓好组织落实,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按季做好信息统计、交换和协查工作,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和各部门政策执行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更多困难人员可申领《援助证》,《援助证》不再分A、B类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援助证》)进一步拓宽了《援助证》发放范围,明确规定6类人员可申领《援助证》,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了“低保”人员的失业1年要求和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以及“4050”人员的文化程度条件。《援助证》不再分A类和B类,符合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在《援助证》上“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一栏中给予注明。《援助证》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援助证》的申领工作自2006年7月15日起正式受理,认定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换证工作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为严格把关,建立发证责任制,并相应增加了各级发证机构审核工作时间。公示时间由原1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工作日,发放《援助证》时间由原6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

  社区公益性岗位新增助老助残岗位
  《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即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将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原先的“三保”岗位向社区助老助残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岗位拓展,可安置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取消了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综合保险补贴设置的仅补贴1年半的时间限制,进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更好地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新增实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鼓励更多“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杭州市新增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即《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对灵活就业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对持《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最多不超过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将本社区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就业情况、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适时提供有关就业服务。

  拓展援助对象,新增扶持项目,提高补贴标准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从资金的来源、使用、申请和拨付程序、管理监督和检查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拓展对象,除了持《援助证》人员,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还包括失业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持有杭州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杭州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等。二是新增项目,新政策中增加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在给予用工补助的基础上增加社保补贴;增加了 “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农村劳动者按国家、省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三是提高标准,对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保补贴在过去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中增加了失业保险;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调整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4555”人员就业的,用工第一年期满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而其他持《援助证》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为每人每年4000元;取消了对公益性岗位综合保险补贴1年半的时间限制;持《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提高为每人100元、50元。(就业局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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