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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5-10-02)

2016-11-26 08:00:11 无忧保

  日前,我市出台《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规章。该办法分9章45条,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我市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杭州市积极推行《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全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却不高。据2003年市总工会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仅占全市建立工会企业的24%。究其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不少企业认为,工资分配是企业行为,应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没必要与职工协商。一些企业改制后,企业经营者控股比例较大,分配上往往倾向于“低工资、高分红”,在经济效益和利润增长的情况下,不愿提高职工整体工资水平。二是劳动力供大于求。供求关系失衡,企业往往就以“不愿干就走人”来要挟职工,职工很难参与内部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合理的调整工资要求。三是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和进一步推行难度较大。
  为此,在中央和省还没有更多的法律法规出台前,杭州市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协商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指导各类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普遍性法则,建立切合该市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对规模较小、行业相近,生产经营特点大体相同的企业,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九项。
  该《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协商意向提出、协商前准备、协商会议、审议、审查和公布六个环节。重点对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工资协议草案的合法性作了规定。明确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即获通过。二是对工资协议文本的报送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报送其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为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协商程序,《办法》中还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员可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企业协商双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业务咨询和相关信息,同时也可接受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的委托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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