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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出台养老医疗保障新政策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2016-11-28 08:00:12 无忧保
      余杭区制定出台《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和《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实施意见整合、完善了原有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同时,根据杭州市相关办法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增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企业在职职工门诊医疗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险,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轨,推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形成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各类人群的参保需求。  一、各类人群全覆盖,保障形式多样化  《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对原独立运作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无保障的老年人生活补助等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整合到基本养老保障一个制度框架内,并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精神,增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对原独立运作的职工基本保险(住院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整合到基本医疗保障一个制度框架内,并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精神,增加了企业在职职工门诊医疗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险,同时,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更名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将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继而,形成了一张覆盖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农村居民,城镇老年居民以及无保障老年人等各类人群的社会保障网,以适应余杭区各类人群养老、医疗保障需求。  二、权利、义务相统一,保障层次多样化  两个《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充分考虑了余杭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根据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确保保障层次的多样化以及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新增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确定了以上年度该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5%,并规定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员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而享受相应的退休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我区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非余杭区户籍、在我区就读,且父母一方已参加余杭区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也纳入到保障范围,使这些为余杭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也能享受到余杭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外地人+余杭人=本地人”和谐理念的生动写照,同时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  三、险种制度可转换,保障待遇有提高  余杭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险种之间的可选择和可转换,让广大参保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变更险种,如“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余杭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余杭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规定为广大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工作变动等情况自主选择险种及参保方式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时,新政策对保障待遇也有了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由原来的2.4万元提高到3万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每人每月315元上调为357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原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人每年126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补助由50元、30元分别提高到80元和60元,参保人员个人出资60元,仅占全部出资额的30%,同时还扩大了报销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  两个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是余杭区社会保障政策接轨杭州、融入主城区的实际行动,也是余杭区贯彻十七大民生议题的生动体现。为此,在新的一年里,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为加快构建和谐余杭、加快余杭区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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