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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再次调标

2016-11-29 08:00:12 无忧保
  日前,根据浙人社发〔2010〕148号文件精神,建德市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适当调整其享受补助标准。这是继2008年以来连续第三次调标。
  调整后,工伤人员享受完全护理的标准为1084元/月,享受大部分护理的标准为867.20元/月,享受部分护理的标准为650.40元/月。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以上调整内容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市社保中心将于8月份待遇发放中正常调整并补发1月至7月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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