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工伤人员享受完全护理的标准为1084元/月,享受大部分护理的标准为867.20元/月,享受部分护理的标准为650.40元/月。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以上调整内容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市社保中心将于8月份待遇发放中正常调整并补发1月至7月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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