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我于1998年参加工作,2012年9月因企业改制而失业,经核定我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2013年9月,经政府就业机构介绍,我进入某校做后勤工作,保险机构停发了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学校继续为我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6年3月,我因辞职再次失业。请问我是否可以续领停发的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你再次失业是出于本人意愿,尽管第二次缴费年限已达2年多,也不符合核发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这并不影响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金。假若你第二次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那么由于你在该学校工作和缴费时间已满1年,可享受12个月失业金,加上前次尚未领取的12个月,合计可领取24个月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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