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失业保险金领取及缴费
 
                             
                        
                        
					
					
							
					
					
	汕头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失业金发放标准
	自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80元。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注: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汕头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改革前:汕头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现有3%降低至2%,调整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5%,个人为0.5%。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
	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
	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201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
	上限: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下限: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地点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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