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导读】: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就调整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农民工由原来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人
【中国社保网 农民工失业保险】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就调整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农民工由原来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调整为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二、申报程序
调整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各单位要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程序如下:
(一)已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由申报单位负责核实其户别,如有农业户口参保人(即农民工)的,要填写《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在表中填上农民工
姓名、个人参保号、身份证号码并在“变动类型”栏注明“农民工”字样,到所属地税征收点办理申报手续。
《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可到地税部门索取,也可在江门地税网(www.jmds.gov.cn)点击“下载中心”,选择“纳税申报表下载(社保类)”。
采用网络申报社保费的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申报(在线)”界面,查看各员工在地税登记的“户籍类型”情况,但需按上述程序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从2008年2月1日起,各单位可到所属地税征收点办理已参保农民工户别申报手续,2008年4月1 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新参保的农民工,属网络申报的单位需在网上增员时选择“农业粮户籍”,以“农民工失业”申报失业保险;属上门申报的单位,要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变动类型”中注明“农民工”字样,填写《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时,需将“城镇工业失业”和“农民工失业”分开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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