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2017年1月1日起,沧州市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月人均标准最高1050元、最低940元,这次调整将惠及沧州近5000名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次调整综合考虑河北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将失业保险标准提高7.5个百分点。
此外,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这次调整还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即:第一类地区包括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以及华北油田6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800至930元调整为970至1090元;第二类地区包括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8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650至900元调整为940至105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失业保险标准由现行的每月770至900元,调整为940至105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和满10年及以上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依次为940元、990元和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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