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补缴的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十年未缴社会保险引诉讼
李敏一直在家闲着没事做,就去人才市场转悠,找了个在种禽公司上班的活。从1999年9月至2008年底,一干就是9年多,但这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到2008年底,该种禽公司决定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敏觉得,公司待遇那么低,以前那么多年都一直没有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最重要的是,合同上的一些条款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于是拒绝签订。2010年初,因公司未给自己缴纳10年来的社会保险产生矛盾,李敏没有打招呼,就从该种禽公司离职。
3个月后,李敏向鹤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种禽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445元、赔偿金1.1万元,并足额缴纳199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鹤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种禽公司依法为李敏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缴李敏1999年9月至2010年1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因失业保险金不能补缴 再次提起劳动仲裁
看到原公司为自己补缴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李敏正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高兴,但是在补缴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发生了意外。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种禽公司应首先为员工李敏到失业保险机构参保,登记后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实际上,种禽公司10年来并没有为李敏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机构也没有李敏的登记手续,因此李敏的失业保险费无法补缴。
因失业保险金不能补缴,李敏于去年2月再次向鹤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种禽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1.7万元。鹤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种禽公司支付李敏失业保险待遇19个月,每月704元,共计13376元。
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
种禽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称李敏当时是自动离职,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所以即便用人单位没有为李敏缴纳失业保险金,也不应当赔偿李敏损失,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敏要求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请求。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种禽公司没有为李敏缴纳失业保险,致使李敏在失业时无法享受到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即便李敏本次失业未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因此,种禽公司没有为李敏缴纳失业保险必然导致李敏在失业时无法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享受到足额的失业保险待遇,对李敏的此项损失,该种禽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结合李敏在种禽公司工作的年限(满10年以上),李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酌定为19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李敏于2010年1月离职,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鹤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按百分之八十确定为640元,法院判决种禽公司赔偿李敏1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共计1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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