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下发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4月13日,我市下发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该意见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5%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可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取得职业资格等级分类,取得初级工资格(含特种操作和未划分等级的培训凭证)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取得中级工资格的补贴标准为600/人,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资格(含技师、高级技师)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
我市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支出范围为:对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培训一人补贴400元,但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15%。
自该意见实施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满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就业,符合“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等情况的,并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的失业人员,申请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7——12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经办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期满超过12个月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求职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暂定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3倍。
对履行缴费义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TAG标签: 失业 失业保险 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