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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2017-01-04 08:00:14 无忧保
  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出台《宿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从2012年1月起,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将市本级、宿豫区、宿城区纳入统筹范围。   据了解,《办法》规定,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参保对象、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市区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市区实施统一征缴。两区失业保险机构每月月底前将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失业人员信息上报市级经办机构,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级财政申报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分别拨付。失业人员领取期限按照缴费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基金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为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对基金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失业基金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市级统筹前两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上交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两区按月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划转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当年完成失业保险征缴计划指标的区,由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失业保险支出。   对当年未完成失业保险征缴计划指标的区,有统筹前区属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弥补支付缺口,滚存结余当年不足的,由区财政安排补足。 TAG标签: 失业 失业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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