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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实施

2017-01-04 08:00:14 无忧保
  第一条 为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属于本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待遇发放方式、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     (一)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征收预算,由市就业局会同市社会保险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定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执行。     (二)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按月制订征收计划并组织征收,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及时按规定全额划转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就业局当月底前将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按月与同级社会保险局核对当月基金征收情况,并将征收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局。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市社会保险局会同市就业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考核。     第六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     (一)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市就业局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每月应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在当月5日前编制支付计划,经市就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将当月应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在10日前统一划拨到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就业局应在15日前将应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划拨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及时通过银行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并将发放结果报市就业局备案。     (三)市、县(市、区)完成当年基金征收和扩面目标任务后,如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由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拨付;市、县(市、区)没有完成当年基金征收和扩面目标任务的收支缺口,由市失业保险统筹资金先行垫付,经年度考核后,可用市、县(市、区)上划的积累基金抵补,积累基金抵补完后,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收支缺口的40%在次年3月底前安排资金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市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解决,不足部份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失业保险如遇政策性支出,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报市就业局核实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不单独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其基金收入统一归集到原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就业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市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用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征集、归集、支付和管理。     (二)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包括全市历年累计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当期征收的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级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等。     (三)积累基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经市就业局核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县(市、区)可从历年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上月实际支付额的两倍预留资金,作为当期支付周转金,其余积累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统筹基金。周转金按年核定,留存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上级下拨调剂资金的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上级下拨给我市的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再分配到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五)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解缴。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制度停止执行,已提取的市级调剂金余额并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当年应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一上解。     (六)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收入和拨付管理,按月与同级社会保险机构核对基金征收情况,对所发生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编制报送基金会计月报、季报、年报。     第八条 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     (一)统一经办业务和基础管理工作。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流程,由市就业局会同市社会保险局统一规范,并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     (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应统一使用符合“金保工程”设置的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失业保险数据库由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集中建立,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不再自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强化监督考核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把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及征收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正常运转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二)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不涉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仍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三)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工作,要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善失业保险内控制度,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     (四)各级财政、审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五)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核算与管理、待遇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稽核、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和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     (六)对超额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按《德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TAG标签: 失业 失业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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