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想通过你们了解一下全市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原则,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
一、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80元调整为6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00元,人均增加60元,增幅为10.7%。
二、2011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48元调整为384元,人均增加36元,增幅10.3%。
三、生育补助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四、2011年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计发。
五、2011年7月1日以后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申请的剩余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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