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吉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个人不缴费

2017-01-05 08:00:16 无忧保
  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吉林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缴费费率原则上按照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期间,没有办理完职工医保参保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证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按规定予以核销。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参加医疗保险,原缴费没有享受完待遇的剩余月数由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并“冻结”,待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予以“解冻”,顺延其原“冻结”的缴费月数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内跨失业保险统筹区转迁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TAG标签: 失业 失业保险 保险

标签:   保险金保险失业失业保险医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