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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释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

2017-01-26 08:00:01 无忧保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   金投保险网专家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的规定。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告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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