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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问答

2017-02-03 08:00:01 无忧保
2、《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答: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填企业及其职工;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4、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6、有雇工的城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7、境外企业驻厦办事机构及其中方员工;8、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3、《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实行什么原则?采用什么管理办法? 答: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 4、什么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什么部门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全市失业保险及与其有关的具体事务。 5、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答: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基金的利息收入;3、失业保险费滞纳金;4、财政补贴;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6、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依法向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7、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2%,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8、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金? 答: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能不能列入成本? 答: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10、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什么支出? 答:1、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1、失业保险基金采用什么方式管理? 答: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1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1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如何管理?不足支付时如何处理? 答: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13、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 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1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失业证》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 14、具备什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5、具备什么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外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16、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6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7、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为本市当年底最低工资标准的85%;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3、累计缴费时间9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发给。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随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18、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60%计发;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75%计发;3、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90%计发。 19、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由本人凭《失业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按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处理。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根据社保险机构核定的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凭《社会保险登记卡》到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什么情形,停止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确良;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怎么办? 答: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标准为:门诊按每人每月20元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可一次性报销60%,但一年最多不超过3000元。 22、女性失业人员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有何待遇? 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何待遇 ? 答:其家属可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2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何扶持措施? 答: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有何鼓励措施? 答:可向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标准为: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凭结业证书可一次性报销500元以内的培训费;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重新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26、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需要转移和转迁?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随之转迁。 29、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 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保机构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1、个人如何了解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答: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个人办理失业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6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向社保机构查询失业保险的缴纳和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纠正。 32、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行为是否可以举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33、用人单位有什么行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答:1、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的;3、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4、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而迟延缴费的。 34、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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