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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贸公司52名员工状告劳动就业管理局


6月15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十堰市文贸股份有限公司52名员工状告上诉人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履行给付失业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
被上诉人刘薇、王海玉等52人系原十堰市文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7月28日,原文贸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2009年2月6日十堰市企业改制办公室对文贸职工安置问题形成意见,52名被上诉人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费。2010年1月15日原文贸公司向52名被上诉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原告与原文贸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52名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处办理了失业登记后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未予办理,引起诉讼。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责令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十堰中院把此案作为"千名代表、委员听百案"专项活动的典型案件,作了精心地准备,邀请了10余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观摩旁听庭审、座谈评议。15日上午,茅箭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庄严规范,各方诉讼参与人都到庭参加了庭审,旁听席上座满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旁听群众,庭审围绕争议的焦点,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双方最后陈述有序进行并圆满完成,二审结果经合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们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礼仪、庭审规范等作了较高的评价并进行了逐项评议,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当天参加开庭的法官和其他人员全部在座谈现场听取了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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