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者 将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1月14日,记者从运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所获悉,运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已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若生病住院,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运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山西省有关文件规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已参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据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和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待遇,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否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之日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之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行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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