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泰人社发〔2012〕194号)文件精神,今年7月1日起,兴化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
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兴化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即1100元/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的1.3倍,即520元/月。
三、从下一年度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跟随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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