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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失业险工伤险滞纳金减少

2017-02-05 08:00:01 无忧保
我省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200元罚款,300元滞纳金,今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类似问题少了很多。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地方法规与上位法抵触。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将把这些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款统统拿掉。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滞纳金减少 《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但是,我省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仍存在“滞纳金超过罚款本身”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现行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行政强制内容进行清理。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我省现行的这两个法规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比例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予以修改,分别修改为“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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