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业保险须在每月1-20日办理


记者5月22日从海南省海口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获悉,今后只在每月的1—20日受理失业保险金申报业务,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需本人携带相关资料亲自前来办理。
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特别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政府缴纳,失业人员应按时到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失业保险科报到,并领取银行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人员需提交的材料有: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原件);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份;2寸彩色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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