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鞍山失业保险金上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随着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金发放标准也随之上调。10月份按照新的标准发放失业金,7至9月份的失业金与增长后失业金差额部分按相关标准给予调整补发。
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具体标准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两档,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840元和735元;海城、台安、岫岩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24元和546元两档,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个月必须认证就业情况,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必须本人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前一个月的26日至月末(遇节假日不顺延),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就业情况认定。认定合格后,失业保险金才会在规定时间内打入失业人员的鞍山银行储蓄存折中。连续3个月不进行就业情况认定的,将根据规定按自动放弃享受失业金待遇处理。失业金领取由鞍山银行代发,存折可以在全市通存通兑。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应该到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相关部门办理。
据了解,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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