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近日,宿迁市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一是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45%计算,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0%计算;二是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从每人每月548元调整到718元,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低于718元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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