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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据介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今年6月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求于7月1日前,到市社保局各城区征缴部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参保申报的,市社保局将根据单位在职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统一征收,从7月起按月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在2013年6月前已参保但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补缴完毕。从2014年开始,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因欠缴失业保险费或不参加失业保险而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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