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


随着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之挂钩的失业保险金也“水涨船高”。6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新疆各地是按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因地区不同又分为4档,据此,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4档分别为847元、714元、658元和605.5元,第13至第24个月的标准分别为786.5元、663元、611元和562.3元。
如乌鲁木齐市应归于第二档,其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14元,第13至第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63元,分别比上年增涨87.5元和81.2元。
另据了解,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6个月的;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9个月的;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12个月的;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14个月的;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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