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地区930元,二类地区860元,三类地区790元,四类地区720元。其中,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6月9日,省政府就此正式下发通知。
根据规定,我市一类地区包括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月失业保险金调整为930元。二类地区包括清徐县,月失业保险金调整为860元。三类地区包括阳曲县,月失业保险金调整为790元。四类地区包括娄烦县,月失业保险金调整为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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