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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职工未被缴纳失业保险申请仲裁获赔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案情梗概:李文是郑州巩义人,系城镇居民。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巩义某某公司从事值守工作。巩义某公司未依法给李文缴纳失业保险。李文于2010年11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李文一直失业,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1年9月,李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巩义某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经过仲裁开庭审理,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文的该项请求。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及《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赔偿。另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自愿失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此已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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