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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务工人员参保半年以上 可办理失业登记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实施后,从今年1月1日起,非深户正式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昨日,南都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相关的《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也同步实施,非深户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6个月以上失业的,可办理失业登记。 在街道就可办理失业登记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规定,无论深户还是非深户,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而相应的《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也于1月1日起同步实施,非深户务工人员也纳入了全市失业登记管理范畴,“在本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由本人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社会保障卡,并按照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材料通过后,在信息系统内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并办理失业登记。 参保满一年 登记失业后即可领保险金 按照办法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失业登记全市联网运行,数据共享。失业登记实行电子化凭证,失业人员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网点查询,并可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失业登记证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如果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注销其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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