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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可申领失业保险费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赵某2003年7月开始在某公司任职,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对赵某的工资实行计件制,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也未给他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同年3月22日后,赵某未再来上班。10月14日,赵某申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 法律人士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究竟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此案中,赵某是因为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才解除了与单位的合同,此原因显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所以,赵某的申诉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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