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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切实做好白银区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根据省、市有关再就业政策,特制订《白银区下岗再就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我区再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 集中开展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四方面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数量、技能、素质、家庭收入、就业愿望以及各社区吸纳就业的潜力,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 依靠经济发展,培育和发展新的就业增长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强省的战略机遇,努力扩大经济总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要依托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的项目落实、小城镇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三) 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资扶持,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为主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性质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社区管理岗位(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社区单位后勤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各单位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进行认真清理,各社区要重点开发管理服务型就业岗位,并将清理和开发的空缺岗位报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经批准继续在公益性岗位上使用退休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不符合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农村及外埠劳动力的用人单位,财政部门可按每人每月265元的标准从用人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扣减,划入再就业资金专户。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招用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岗位工资补贴,招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50元给予岗位工资补贴。 (四)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取消职工身份界限,劳动者不论在何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视为已就业,均可累计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下岗失业人员不论到何种用人单位就业,不论合同期限多长,只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足1年时,按月累计,达到12个月按1年计算。各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不足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账户储存养老金。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暂时不能就业时,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如个人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 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要依托劳动力市场和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用人单位需求,开展各种形式和期限的就业培训。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费鉴定职业技能,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可按参加再就业培训人数予以每人200元的培训补贴;未达到5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予以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 (六)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各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七)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由区劳动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并对证卡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下岗失业人员凭证、卡享受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 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自筹,担保机构为区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企业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按程序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九)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将其享受的剩余年限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有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十二) 财政部门要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前提下,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等项支出。 (十三) 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标准在5个乡镇、5个街道、31个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事务机构。依托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并逐步推行就业指导员制度。 (十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的凭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工资表复印件以及机关证明等,按每人100元标准予以补贴。经贸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指导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和配套扶持等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 (十五)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十六) 对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政府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或置换职工身份。 (十七) 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要加快小城镇建设,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区外输转工作的力度,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八)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 (十九) 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有针对性地给予再就业扶持,对创办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的,可一次性发给其本人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不能实现再就业的,从出中心的次月起,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把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方针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教育、民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再就业工作合力。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就业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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