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业金标准最高增至968元


从今年开始,我区失业人员又可以领到更多一点的失业保险金了。
3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次提高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标准提高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847元增至968元,最低标准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比2013年增加121元、86.5元。平均增幅14.8%。该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不同缴费年限有所不同: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未调整之前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此次自治区决定提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10个百分点,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按75%领取。这是我区继2007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之后,又一次调整。
2013年自治区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4个档次,即1210元/月、1020元/月、940元/月、865元/月。据此,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其最高标准将由1210元×70%=847元增至1210×80%=968元,最低标准则由865×65%=562.3元增至865×75%=648.8元。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