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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标准再次提高

2017-02-11 08:00:02 无忧保
记者31日从新疆人社厅获悉,新疆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提高,最高由847元增至968元,最低标准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比2013年增加121元、86.5元,平均增幅14.8%。 据了解,该标准的制定主要结合新疆经济发展状况,重点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新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此次上调后,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据悉,这是继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之后,又一次调整,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 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失业金领取条件,个人社保】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新疆人社厅负责人表示,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是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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